國立東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第1章 總則
第1條、 本系學會之名稱為【國立東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會址位於國立東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學會之辦公室。
第3條、 本會之宗旨為:
1、 發展資訊相關之學術研究新知,以提昇會員們專業知能。
2、 提高向心力,以增進本會會員間之團結和諧。
3、 推展有利本會會員之資訊及服務工作,以為本會會員謀求為最高福祉。
第1章 會員
第1條、 凡國立東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之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2條、 凡本會之會員均應盡本章程所訂定之義務,方享有本會提供之服務之權利。
第3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所通過之決議。
2、 主動參與推展本會之會務以爭取榮譽。
3、 如期繳納會費。
4、 擔任本會指派之任務。
5、 清寒學生不需繳納會費。(清寒學生須出示有效證明)
第4條、 會員之權利如下:
1、 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權。
2、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 本會會員隨時均有向幹部質詢本會會務之權利。
4、 其它應享之權利。
第2章 會員大會
第1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2條、 若於緊急之狀況,必須要召開臨時會議,則由幹部群三分之一以上聯署得以召開。
第3條、 會員大會得行使之權利:
1、 選舉、罷免權。
2、 議決章程修正案。
3、 議決有關本會之其他相關議案。
第3章 行政部門
第1條、 本會之指導老師由系上指派之教授擔任之,負責指導學會之工作執行及章程規定之事項。
第2條、 組織架構:
1、 本會設會長一名,會長下設副會長一名。
2、 本會會長任期為一學年,於每學年之學年末時改選。
3、 會長候選人應具之資格:為本會會員,並符合本校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辦法之規定者,均有本會會長候選人之資格。
4、 設活動部、總務部、公關部、秘書部、美宣部、器材部。
5、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各部門,並出席學校與學生會相關行政會議。
6、 會長如有無法行使其職權之情事,由副會長暫代行之。
7、 各幹部詳細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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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
1. 會長為本會幹部之召集人,代表本會。
2. 會長對全體會員、 主管機關(國立東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 負責。
3. 會長由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選出。
4. 會長之職權由全體會員授予,有召開幹部會議、執行會議內容、徵召應屆幹部等必要職權。
5. 凡本會會員均具被選舉人資格,其資格之審核由當任本會幹部會議決議之,其通過之人選,則由當任系學會幹部負責選舉事宜。
7. 被選舉人應以搭檔參選(會長及副會長),若無候選人,則於當任幹部任期屆滿前,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推舉之。
8. 本會所屬之幹部由會長及副會長徵召秘書長、總務長、美宣長、活動長、公關長、器材長。
9. 會長缺任時,由副會長繼任至任期屆滿,並召開會員大會直選副會長。
10. 會長與副會長均缺任時,由秘書長在一禮拜內舉行會員大會,選出接任之會長與副會長,繼任至任期滿。
11. 會長可遞出辭呈,由幹部群舉行會長補選,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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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會長:
1. 副會長之功能在協助會長,並於各幹部之工作量過大時,輔助其幹部。
2. 副會長應對會長負責。
3. 副會長亦可領導幹部完成系務如會長與副會長有衝突時,由系幹部會議決議之。
4. 副會長需負責系學會下任會長及副會長選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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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組:
1. 秘書組設秘書長一名,可下設組員數名。
2. 秘書組應對會長負責。
3. 秘書為負責建立系學會檔案、會議記錄、議程規劃等工作。
4. 負責本會各項公告之草擬。
5. 負責本會通訊錄、信封、信紙及系刊之編輯。
6. 負責本會行事曆之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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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宣:
1. 負責系上活動之海報及各項活動之宣傳,包括系服、系旗、系外套之設計。
2. 並與文書合作完成系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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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
1. 負責本會之財物收支、財物登記及財務明細表之製作。
2. 每一個月公佈收支狀況。
3. 負責管理系學會辦公室內所有器具。
4. 需在每學期末時,協助下屆提出建議事項(如金錢是否運用恰當)於本會幹部會議時提出,則於接任後三星期內公佈下學期之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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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
1. 負責系上對校內及對校外的一切活動,包含資工週、資工營、輔助下屆迎新活動及系遊等活動及行程。
2. 以上活動行程需交由系學會幹部會議討論,通過後由文宣公佈。
3. 活動行程需公佈於活動日一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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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關:
1. 負責系上對外一切的交涉,包含系對系、對校外及廠商。
2. 其接洽內容需於系學會幹部會議討論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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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宣:
1. 此組負責基本BBS、WWW、FTP運作,其他服務協商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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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材:
1. 器材組為一獨立組織,系學會之所有器材均由器材組保管。
2. 凡系上需要的器材均向器材組商借,而器材組欲添購新器材須向總務估價,由總務同意後,方得添購。
3. 系隊之球隊器具由各系隊自行保管。
第4章 經費
第1條、 本會之財務運作應公開透明,以徵信守。
第2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上屆財產剩餘。
2、 會員繳交之會費。
3、 校方、系上之補助。
4、 校外團體贊助。
5、 餘款之利息。
第3條、 凡大一新生、轉學生及轉系生需於進入本系之該學期期初大會前繳交會費。
第4條、 會費依實際需要調整。唯需經幹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幹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使得調整之。
第5章 附則
第1條、 本章程之修訂需有一固定之程序:
1、 由本會幹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2、 由全體幹部共同修訂之。
第2條、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1. 資格:
1. 本會會員皆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
2. 會長候選人應具之資格:本會會員均可為會長候選人之資格。
3. 副會長應為本會會員。
2. 選舉程序:
1. 於選舉日前20日,由系學會宣布開放登記參選。
2. 登記日期由宣布後至選舉日前10日截止。
3. 競選期為投票日前10日至前1日。
4. 系學會應於候選人、助選員登記截止後二日內發佈第二份選舉公報。
5. 在開票日後三日內發佈第三份選舉公報,公佈當選人及得票數。
3. 投票與選舉結果:
1.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學生證領取選舉票。
2. 投、開票所之設置,票選工具之製作,由系學會議決公告與製作。
3. 投票所於投票結束後,票匭即由系學會工作人員封箱。
4. 投、開票之起訖時間由系學會議決公告。
5. 開票結果,以獲最高票者為當選人;得票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6. 選舉嚴禁威脅、利誘、如有經發現或會員檢舉,交由當屆系學會發現屬實,取消其資格,如有當選後亦然。
4. 罷免系學會幹部:
1. 罷免系學會幹部,由會員1/3以上提出,幹部3/4以上同意,其幹部需立刻解職。
5. 創制:
1. 會員1人以上提出,提出新法案交由文書,於系學會幹部會議提出是否可行,如可行則幹部2/3以上連 署 ,則此新法於一星期內公佈,公佈後一星期實行。
6. 複決:
1.
由會員對任何事項提出表決,會員2/3以上連署否決系學會幹部會議之決議事項則該決議事項需重新討論或行使,且以會員之意見為準。